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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服务行业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

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3451人已查看

 

营改增建筑服务行业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


   一、建筑服务具体指的是?

    答: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二、建筑服务的经营范围包括?

    答: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营改增建筑服务行业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

    三、如何确定选择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推荐阅读:《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具体有哪些?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三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建筑工程老项目

    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推荐阅读:《最新深圳营改增增值税率全览

营改增建筑服务行业纳税人常见问题解答

    六、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当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请代开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推荐阅读:《营改增进项税抵扣的注意事项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九、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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