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3840人已查看
从营改增两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下面请看多有米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税收优惠取消审批后续管理服务问题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对营改增试点政策中诸多内容同时废止,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部分纳税人在咨询相关审批事宜,甚至个别纳税人还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审批资料。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停止执行时间节点
根据有关文件中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政策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三、技术转让服务等部分境外应税服务项目实行零税率核算问题不容小觑
根据财税〔2015〕118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也就是说,从2015年12月1日起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中的“发行”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从相关文件对上述项目免征增值税到财税〔2015〕118号文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虽然没有增加税负,但由“免”到“零税率”体现了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性、延续性、严肃性,“零税率”很明显是征税,则不过适用税率为零。
针对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转让服务等部分境外应税服务项目实行零税率的执行时间是自2015年12月1日起,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份申报时才体现这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在会计核算上对2015年12月份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要按照零税率进行相应的税收会计核算,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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