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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6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启用新申报表!

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3246人已查看

重磅!6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启用新申报表!

伴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6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都要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了。

实施时间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二)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三)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五)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以及相应的填写说明。

(六)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提示: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估计各地国税局可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让纳税人报备其他资料,纳税人自己多留心注意。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注意: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其他七种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新表启用后原来的8个文件废止

《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