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3639人已查看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林某和徐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新老股东和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投资公司的新老股东林某和徐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此说来认缴制下注册资本也不能太任性,对于实行认缴制的企业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付的注册资本,可以等同于一般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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