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6189人已查看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6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通知对“三证合一”加快实施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设立企业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通知提出,要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等相关部门。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一照一码”有些部门“不认”怎么办?
通知要求各部门梳理完善法规,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另外,通知提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数据实时交换。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实现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相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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