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3588人已查看
从2016年9月1日起,将有多项政策法规相继实施,这些新规将影响进出口企业。
1、9月1日起全国海关正式推广汇总征税核批作业无纸化,实现关税征收“一网通”。
汇总征税是海关开展集约化征税的一种新型征税模式,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主页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通汇总征税和申请变更备案资料。仅通过网上操作,企业即可完成汇总征税申请、资格评估结果查询、备案资料表更、接收《取消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等业务,操作方式更为便捷。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汇总征税核批无纸化作业工作的通知》署税函[2016年]374号
2、9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和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3、9月1日起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并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次试点,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税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4、9月1日起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变更。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5、《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新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通过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四类。新办法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完成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基本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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