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3399人已查看
工商局昨日发布了一条关于股权变更政策的更改,以后股权转让可以不需要公证,现在仅需要客户做的:
1全体股东能够配合签字,新股东能够提供资格主体证明(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公司的资料还是保持以前的不变(营业执照原件,公章,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是公司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公章)相关政策如图。
以下是相关的资料:(六)股权变更(注: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见说明】;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核对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说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能够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收取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3、股东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法提交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的,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及以下材料:
(1)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3)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免于提交前述(1)、(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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