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5300人已查看
昨天多有米已经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也说明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申请。那么,这个证明要怎样开具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今天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的规定,需要开具证明的外贸企业要先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生成电子数据,然后再向主管的税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和电子数据;
2、进项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分批单等,如果有退运的,还要提供退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和复印近(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不用提供);
4、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近(仅视同内销时提供)。
上述材料提交之后,外贸企业拿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转内销证明后,要在次月申报期内按转内销证明显示的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11栏进项抵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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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有米提醒外贸企业,还有一些情况是不能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按照国税公告2013 6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以下七种情况的不能开具转内销证明:
1、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
2、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填写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记载的货物和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相符。属于同一货物的多个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5、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生产设备和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6、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7、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汇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是虚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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