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4168人已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今年7月1日开始,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此前,只有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购买方信息。而下个月开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需要提供。根据公告,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哪些情况需提供“税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通常所说的“税号”,也就是一家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公告中明确,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不属于企业,因此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也无需提供身份证号码。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也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另一个引发关注的热点是,公告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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