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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财税服务 作者: 多有米 3520人已查看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表格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的公章,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